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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福老基金会印章管规定 |
2014-03-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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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,规范工作行为,提高工作效率,加强对本会印章的管理,明确印章使用权限,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,以及相关规定,结合本会章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基金会公章须由基金会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统一报批(报备)刻制,印章刻就后,由基金会办公室发文启用。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。必要时,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。暂停使用的印章由基金会封存。作废印章,必须交基金会销毁。
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
(一)以基金会名义向发送的各种公文、文书材料、报表等;
(二)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、协议书、意向书等;
(三)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、证书、聘书、奖状、通知书等;
(四)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、申报材料;
(五)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;
(六)以基金会名义进行的合法的财务用章事项;
(七)经本会领导批准的其他印章使用事项。
第四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
(一)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。
(二)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,特别重大事务需经理事会会议批准。
第五条 基金会公章由专人管理,应存放在专设的安全柜内。未经领导批准,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管;如遇保管人因事离岗,应由领导指定专人代管,办理交接手续,不至影响使用。
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,应由经办人、保管人、审批人签字,并注明用途。
第七条 公章或在保管人接到领导的书面批示后方可使用;如遇紧急情况,也可以口头通知,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齐使用手续。
第八条 保管人盖章应仔细审阅、了解内容,不得盲目盖章。用印过程中发现的疑问和问题应先暂停用印,及时上报。
第九条 严格履行用章手续,业务空白表格、协议等一般不予盖章。 如有特殊情况,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。
第十条 使用公章、证书要在办公室内,一般不能将公章携出单位以外使 用,如有特殊情况,应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,办公室办理手续,派专人监督使用,用完后立即归还。
第十一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,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。
第十二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,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;造成严重后果的,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。
天津市福老基金会
2008年12月28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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